□本報記者萬靜
  □本報通訊員韓順華謝榮華
  近日記者收悉一份來自基層反壟斷執法部門的工作調研報告,詳細闡述了基層反壟斷執法工作中的種種困惑,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反壟斷執法所面臨的現實問題。
  困惑一:無案例可借鑒
  作為一個最基層的反壟斷執法機構,湖南省永州市工商局最苦惱的事情就是,在參與多起壟斷案件調查處理的時候,沒有可供借鑒和參考的案例,致使在實際執法中“摸著石頭過河”。
  一次,永州市工商局接到群眾投訴,反映各保險公司聯合約定新車保險全都不打折了。執法人員通過實地核查、走訪新車保險人,收集到核心證據——保險行業協會組織12家保險公司簽署的《合作協議》,對此國家工商總局授權湖南省工商局對永州市保險行業協會及12家保險企業立案查處,永州工商部門協助調查。
  由於反壟斷執法的要求很高,在具體的協助調查過程中,永州工商人員很想借鑒、參考國家發改委在2012年12月處理的湖南省婁底市的保險壟斷案。但工商人員根本沒有渠道看到該案具體的案情和辦案過程,特別是辦案技巧更是無法瞭解。
  困惑二:基層一線執法權缺位
  除了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度不高,永州的工商人員還反映基層一線執法事權不配套,影響執法效能的問題。
 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,只有省級以上執法機關有權查處,並且省級工商局只能在國家工商總局個案授權下才能立案調查,市級以下工商部門對壟斷行為無權調查。但壟斷協議、濫用行政權力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又多出現在市縣一級。基層執法部門有心制止卻無權查處,想管管不了。國家工商總局有權能管卻鞭長莫及。這種事權不配套的執法體制既不利於調動省、市、縣工商局的執法積極性,也不利於執法效能的提升。
  困惑三:處罰標準模糊
 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,經營者實施違法壟斷行為的,應沒收違法所得,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。但是怎麼正確理解“銷售額”,在調查處理永州報銷壟斷案的實際當中卻有三種版本。一種認為是保險公司全部保險業務銷售額,第二種認為是車輛保險業務銷售額,第三種認為是新車保險業務銷售額。三種不同理解意義的銷售額相差數千萬元。
  為此建議法律適用標準應該統一,執法機構的當務之急是應儘快提高反壟斷執法的透明度,以及在對處罰進行詳細透徹的說理上多花工夫,提高執法公平性和合理性。
  困惑四:職能交叉常打架
  在反壟斷執法中,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壟斷協議、濫用市場支配地位、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,而國家發改委負責價格壟斷行為的執法工作。事實上,大多數案件價格和非價格因素同時並存。經營者在從事壟斷行為時,可能會同時從事價格壟斷行為和非價格壟斷行為。例如工商執法人員在處理永州新車保險壟斷案時,只查處制止了當事人分割市場劃分銷售商品數量的行為,而對統一折扣價格問題無權處理。同樣,發改委處理婁底保險壟斷案時,也只是對保險公司統一執行95%折扣優惠價格壟斷行為進行了查處制止,而對分割市場、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違法行為無權處理。如果這兩個案件不是發生在同一區域的同一系統,當事人極有可能認為被處罰之外的行為均為合法行為。
  (原標題:基層反壟斷執法的困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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